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破申165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破申165号

公开时间:2022-01-13 公 开 人:东莞市盈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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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破申165号

申请人:东莞市众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茶上工业区百草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7N777A。

法定代表人:胡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成,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盈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东城段62号2栋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G1MG45。

法定代表人:吴映銮。

申请人东莞市众鑫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以被申请人东莞市盈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盈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通知了盈润公司。盈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盈润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东城段62号2栋503室,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吴映銮、吴若文。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04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东莞市金年纸制品有限公司、盈润公司应共同向众鑫公司支付货款512460.37元及利息。因盈润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众鑫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1971执16890号。该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粤1971执16890号执行裁定书以盈润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0406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71执16890号执行裁定书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的规定,被申请人盈润公司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众鑫公司的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没有实现,应当认定被申请人盈润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众鑫公司的本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东莞市众鑫纸业有限公司对东莞市盈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姚渠旺

                            审判员  邓晓畅

                            审判员  李远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袁云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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