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北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要求股东说明资产独立性的通知

贵州北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要求股东说明资产独立性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07-19 公 开 人:贵州北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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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北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要求股东说明资产独立性的通知

  

2024)北银破管字第4

 

李阳公司现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4年7月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刚对被申请人贵州北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公司”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黔 03 破7号《决定书》指定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北银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04月9日成立时登记的股东为李飞,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方式为货币出资、认缴出资期限为20301231日。2020年8月31日,李飞将所持的北银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李阳,认缴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不变。由于管理人穷尽了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现场查访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到北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李阳,故管理人目前未能接收到债务人移交的任何公司资料档案。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如果在本通知公示、公告后7日内,你方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和配合北银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在管理人对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事实的调查中仍不向管理人如实作出任何举证、说明、答辩的,应当自行承担不能证明你方个人财产独立于北银公司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即,管理人将根据现有的资料证据事实依法认定你方作为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你方据此将应对北银公司的所有破产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律师,18984221917)。

特此通知          

           

贵州北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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