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30 公 开 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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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4-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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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宁01破13号

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裁定受理宁夏派可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派可威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宁夏派可威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6年4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路35号银基大厦10层;邮政编码:7500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律师15008629384、张律师1829540133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本次债权申报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线上债权申报需债权人使用电脑浏览器进入(e破通网络申报系统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4213307)注册并登录后选择宁夏派可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填写申报信息,具体操作详见申报系统发布的债权申报指引;确需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请提前电话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场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宁夏派可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在宁夏派可威公司预重整阶段已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4月29日9时30分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在“e破通网络会议系统”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注:因本案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确认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会作为债权人确认的接收债权人会议相关信息及短信通知的渠道,请确保手机号码能够正常使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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