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第二批无争议债权确认裁定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第二批无争议债权确认裁定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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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47-1

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钱少武,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481日,本院裁定受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5515日,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二》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202495日,本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4124日,本院裁定确认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朔州有限公司等11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1,438,565,093.92元。2025424日,管理人依法对暂缓确认及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补充核查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管理人将编制的上述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经核查、核对,债务人、债权人对上述债权表中记载的山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债权总额1,460,014,682.39元。现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确认无争议债权。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山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曲卫东

 张蕾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十九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王金燕

   曾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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