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俊菲燕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南京俊菲燕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22 公 开 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天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716次
召开时间:2024-09-09 09:30
  • 打印

南京俊菲燕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苏0192破43号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根据汪志峰的申请,于2024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南京俊菲燕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4)苏0192破43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和江苏天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南京俊菲燕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12号喜玛拉雅C栋6楼;联系人: 吴妍梅;电话:1585189175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俊菲燕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南京俊菲燕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 396 号扬子江新金融示范区 11 号楼)第二法庭召开南京俊菲燕商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