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出资通知书

追缴出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1-11-25 公 开 人:深圳市丽生宝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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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出资通知书

 

李新雄、荣伟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512日裁定受理黄贵城申请深圳市丽生宝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丽生宝迪公司”)破产清算,案号:(2016)粤03民破18号,同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丽生宝迪公司成立于20068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李新雄出资额950,000.00元、持股比例95%,容伟华出资额50,000.00元、持股比例5%。根据深大地验字[2006]488号《验资报告》,股东李新雄、荣伟华于200689日分别将款项95万元、5万元支付至丽生宝迪公司中国银行深圳洪湖支行账户(账号:821008333308099001)。

根据股东出资情况,管理人前往中国银行调查上述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显示,丽生宝迪公司收到出资款后于2006814日将款项100万元转至丽生宝迪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基本户(账号:821008333308091001)后,将款项转至深圳市中恒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备注为往来款。经查阅丽生宝迪公司银行流水及管理人调取的资料,未发现丽生宝迪公司与深圳市中恒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业务往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丽生宝迪公司将100万元转出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以上规定,管理人现向你追缴所抽逃出资款及截止20211116日的利息,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补缴出资及利息。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若你在收到本通知后,既不向管理人补缴出资,又未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你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丽生宝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О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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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丽生宝迪破管字第006号-追缴出资通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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