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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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4-18 公 开 人: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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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细则

 

2023伊申特破管字第039

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

《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11月9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4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05破24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具体分配明细如下: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截至2025年4月15日,本次可供分配的无争议破产财产总额为39899964.47元,其中抵押财产(包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应财产)为35989092元。构成如下:

(一)抵押财产变现价值为35989092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应财产变现款为7809920元

(二)未抵押破产财产变现价值为3241676元

(三)接管现金27189.70元。
(四)租金收入362320元。

(五)催收应收款回款249215.97元。

(六)结息收入30470.8元。

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及债权清偿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共计4796793.65元,100%清偿。明细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116472.33元,按资产拍卖成交价的比例分摊,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分摊9775.17元,抵押权人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摊79267.17元,抵押权人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摊17805.76元,普通债权人分摊9624.22元。

2.审计费69000元,按资产拍卖成交价的比例分摊,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分摊5790.96元,抵押权人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摊46959.09元,抵押权人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摊10548.41元,普通债权人分摊5701.54元。

3.评估费78000元,按资产拍卖成交价的比例分摊,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分摊6546.31元,抵押权人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摊53084.19元,抵押权人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摊11924.29元,普通债权人分摊6445.21元。

4.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费719356.73元,按资产拍卖成交价的比例分摊,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分摊60373.45元,抵押权人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摊489570.14元,抵押权人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摊109972,普通债权人分摊59441.14元。

5.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2971498.88元,按资产拍卖成交价的比例分摊,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分摊225642.78元,抵押权人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摊1981811.98元,抵押权人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摊525513.20元,普通债权人分摊238530.92元。

6.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14836.41元,含通讯费3600元。

7.预留涉诉和仲裁诉讼费、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档案管理费50万元。

8.管理人报酬,预计327629.3元,计算方式为:以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分配总额3910872.47元为基数,扣减前述破产费用中应当由普通债权分摊的834579.44元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予以计算。最终管理人报酬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共计17156.87元,100%清偿。明细如下:

1.留守人员工资13865.6元。

2.经营场所水、电、电话费1291.27元。

3.危险物品运输费2000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重庆市涪陵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城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292520.38元,其对应建筑物为1号厂房,变现款为7809920元。

1号厂房上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两项优先债权。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涪陵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3292520.38元,剩余变现款4517399.62元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

另涪陵城建公司需承担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明细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涪陵城建公司应当承担9775.17元。

2.审计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涪陵城建公司应当承担5790.96元。

3.评估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涪陵城建公司应当承担6546.31

4.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涪陵城建公司应当承担60373.45元。

5.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涪陵城建公司应当承担225642.78元。

6.管理人报酬,待定。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有权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该报酬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的受偿额中予以支付,具体以管理人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达成的协议,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为准。

综上,涪陵城建公司优先受偿金额为3292520.38元,扣减前述应当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08128.67(未扣减管理人报酬),涪陵城建公司本次实际分配金额为2984391.71元。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3户,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共计114236680.61元,明细如下:

1.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农商行)

春城农商行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52271381.26元,其对应的抵押财产主要为1号厂房、2号厂房、土地使用权、压铸机等,抵押财产变现款为29991669.6元。

1)1号厂房变现款为7809920元,春城农商行可优先受偿金额为4517399.62元。

另春城农商行需承担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明细如下:

破产案件受理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金额为13411.72元。

审计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7945.31元。

评估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8981.65元。

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82833.50元。

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309586.11元。

管理人报酬,待定。本案中,管理人对抵押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抵押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该报酬从抵押权人的受偿额中予以支付,具体以管理人和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为准。

2)2号厂房、土地使用权、压铸机等抵押物变现款为22181749.6元,春城农商行优先受偿金额为22181749.6元。

另春城农商行需承担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明细如下:

①破产案件受理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金额为65855.45元。

②审计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39013.78元。

③评估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44102.54元。

④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406736.64元。

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春城农商行该部分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1672225.86元。

⑥管理人报酬,待定。本案中,管理人对抵押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抵押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该报酬从抵押权人的受偿额中予以支付,具体以管理人和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为准。

综上,春城农商行抵押优先权受偿金额为26699149.22元,扣减前述应当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650692.56元(未扣减管理人报酬),本次春城农商行实际分配金额为24048456.66元。未受偿金额25572232.04元列入普通债权予以清偿。

2.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小贷公司)

长发小贷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29817545.57元,其对应的抵押财产变现款为5997422.4元。长发小贷公司优先受偿金额为5997422.4元。

另长发小贷公司需承担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明细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长发小贷公司对应抵押财产承担金额为17805.76元

2)审计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长发小贷公司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10548.41元。

3)评估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长发小贷公司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11924.29元。

4)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长发小贷公司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109972元。

5)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按资产拍卖成交价分摊,应当由长发小贷公司对应抵押财产承担的金额为525513.2元。

6)管理人报酬,待定。本案中,管理人对抵押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抵押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该报酬从抵押权人的受偿额中予以支付,具体以管理人和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为准。

综上,长发小贷公司优先受偿金额为5997422.4元,扣减前述应当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675763.66元(未扣减管理人报酬),本次长发小贷公司实际分配金额为5321658.74元。剩余未受偿金额23820123.17元列入普通债权予以清偿。

3.辽宁瑞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

瑞驰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32147753.78元,其对应的抵押财产,长发小贷公司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瑞驰公司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抵押财产变现款应优先清偿长发小贷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瑞驰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

综上,由于瑞驰公司抵押财产变现款不足以清偿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故瑞驰公司优先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32147753.78元列入普通债权予以清偿。

(五)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金额12705.29元,受偿额12705.29元,清偿率100%。

(六)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金额552635.21元,受偿额552635.21元,清偿率100%。

(七)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总金额782106217.72元,构成如下:

1.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698861135.32元。

2.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金额81540108.99元。

3.预计普通债权金额1710673.41元。

综上,本次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529406.37元,参与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为2166166.36元,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276%。

三、特别说明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分配细则是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制定,无需再行表决。本分配细则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全体债权人。

(二)伊申特公司另有货币资金184875.34元,由于银行账户存在多家法院的冻结措施未解除,账户余额未能划转至管理人账户,不作为本次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解封后,对债权人补充分配。

(三)将来发现伊申特公司的其他财产,依法补充分配。

特此报告。

 

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1.《重庆伊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明细表》。


附件

039号-关于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细则.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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