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_宋叶峰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_宋叶峰

公开时间:2023-06-16 公 开 人:苏州市贝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802次
  • 打印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函

宋叶峰:

202352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市贝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霖”)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调查了贝霖的工商档案、银行流水、公司公示的年度报告等材料,根据公司公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你作为贝霖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缴纳出资的期限为2026825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鉴此,管理人向你郑重函告: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将尚未实缴的出资缴清。

若你对上述核查情况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在破产清算案件中,你须实际缴纳出资的具体金额及收款账户信息可联系管理人。若你愿意协商,请在2023630日前和管理人联系。若你不愿意协商,并且不自觉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能会以你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全部出资金额作为起诉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函告!

 

苏州市贝霖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616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郎一华律师13771790131  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21500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