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雄破产裁定

苏雄破产裁定

公开时间:2023-09-06 公 开 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069次
  • 打印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4破申43

 

申请人:常州苏雄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中心1号楼4楼。

负责人:顾青,该清算组组长。

被申请人:常州苏雄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15(嘉宏世纪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苏雄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苏雄清算组)以被申请人常州苏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苏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苏雄公司于2005916日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丁军持股90%,丁燕持股10%。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经营范围仅限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低闪点易燃液体、中闪点易燃液体、高闪点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毒害品、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氯化锌、甲醛溶液、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次氯酸钾溶液[含有效氯〉5%]、氯化锌溶液,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甲基乙基酮、硫酸、盐酸,三类监控化学品:氯化亚砜(经营场所不储存,不含其它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农药)]的销售。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工艺美术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橡塑制品、电子产品的销售。(以上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210日,苏雄公司因未按规定向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年检且经责令限期年检后,逾期仍不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苏雄公司主管机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以苏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苏雄公司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1227日作出(2022)04清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市监局对苏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224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组成苏雄清算组。

根据苏雄清算组提交的强制清算报告,苏雄公司登记住所地的原经营场所已另租他人;该公司名下未查询到不动产、知识产权登记信息,亦无存货、设备等动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无重要文件、印章、账册等清算资料;截止20169月前,苏雄公司名下有机动车1(车牌号苏 D73977,品牌普瑞维亚),但去向不明,无法确认车辆情况;苏雄清算组未能接管到苏雄公司任何财产,也未能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另经核查,苏雄清算组发现该公司欠缴社保费用3860175元,前述债权由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天宁区税务局申报,确认债权金额3860175元。苏雄清算组于2023622日请求确认前述清算报告,并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于2023626日作出(2023)04强清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苏雄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常苏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苏雄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由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苏雄清算组清理情况,苏雄公司现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对苏雄公司负有清算责任的苏雄清算组提起本案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常州苏雄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常州苏雄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星      

审判员    王文俊   

审判员    周韵琪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钟政旭   

书记员    陆韫茹


附件

苏雄破产裁定.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