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15 公 开 人: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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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6-2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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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南京溧水卓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 2025年4月8日裁定受理其对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为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刘维东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前向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19 层; 联 系 人 : 刘 维 东 、 张 雷 , 联 系 电 话 : 13913995655 、 187819802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 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5年6月20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的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南京龙台餐饮 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南京龙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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