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281破82号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破82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3 公 开 人:江阴舜日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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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8182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舜日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周叶弢,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2919日裁定受理江阴舜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为舜日公司管理人,后于2022129日裁定宣告舜日公司破产。

管理人于20253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管理人收回部分破产财产可用于分配,故提请进行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

本院查明:2022129日本院作出(2022)028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舜日公司破产程序、确认舜日公司截至2022126日债权总额为2519453.06元,其中税收债权为1户,债权金额为234元;普通债权1户,债权金额为2519219.06元。

据此,管理人提出的舜日公司第一次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截至2025327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90024.42元。上述款项:(1)支付破产案件受理费2050元、

邮寄费700元、刻章费300元、办公费1480元、诉讼保函费2800元、衍生案件诉讼费5980元,共计13310元;(2)预留后续清算费用10000元;(3)剩余款项166714.42元用于第一次分配。(详见《舜日公司破产债权清偿分配表)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出舜日公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各项数额清楚准确,所列清偿分配顺序、比例合法。故对上述舜日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江阴舜日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上述分配方案,由江阴舜日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按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丹

审判员施君晟

审判员郑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莉


 

 

江阴舜日机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分配表

一、税收和社保债权(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清偿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周庄税务分 

234

234

 

二、普通债权(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清偿金额()

1

北京北方华创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2519219.06

1664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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