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6-08 公 开 人:济南长泓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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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泓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解除合同通知书

通知对象一:于华,身份证号:3701221972****5223

通知对象二:济南三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CAY1R87

法定代表人:焦其勇

通知对象三:山东高盛注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E9PKYX8H

法定代表人:焦其勇

2026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济南长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泓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担任长泓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进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对长泓公司名下的资产权属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核查,长泓公司名下有位于章丘区官庄街道天尊村309公路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章国用2009第21003号,面积10112.00平方米,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及地上厂房(证号:章房权证官字第10000016号,建筑面积5847.80平方米,以下简称“案涉厂房”)。案涉厂房已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设立了在先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目前处于多轮司法查封状态。

在此背景下,债务人与各通知对象先后签署了以下租赁与转租合同:(1)2025年6月13日,长泓公司与于华签订《厂房租赁(租金抵扣债务)协议》,约定将案涉厂房租赁给于华,租期7年,年租金16万元用以等额冲抵长泓公司所欠于华的120万元垫付款;(2)2025年7月18日,长泓公司、于华与济南三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厂房转租协议》;(3)2025年7月19日,长泓公司、于华与济南三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厂房转租协议》;(4)债务人可能就案涉土地及厂房与有关主体签订的但管理人尚未接管的其他协议。

管理人认为,上述各协议均属于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且管理人未与对方当事人就继续履行达成一致。同时,由于案涉厂房早已设立在先登记的抵押权,在后设立的租赁及转租法律关系依法不得对抗抵押权的实现及未来的破产财产变价程序。鉴于此,为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管理人特依法向各通知对象送达如下通知事项:

一、解除案涉土地及房产上设立的全部租赁及转租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决定:依法单方解除长泓公司与于华于2025年6月1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租金抵扣债务)协议》,以及各方于2025年7月18日、7月19日签署的关于案涉土地厂房的全部《土地厂房转租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管理人尚未接管的债务人可能就案涉土地及厂房与有关主体签订的其他协议。上述合同关系自2026年5月28日起全部终止,对长泓公司/管理人不再具有约束力。于华名下尚未实际抵扣的债权款项,请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实际占用主体应立即向管理人交付占用不动产:因上述基础租赁及转租法律关系已全部依法解除,于华、三盛公司、高盛公司已全面失去占用、使用案涉资产的合法基础。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案涉土地厂房内自有设备、物资、物品的搬离工作,将案涉土地厂房、场地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并完好交还管理人,同时配合管理人办理场地清点、交接、签字确认等手续。

三、催收不动产占有使用费及附属设施:实际占用主体高盛公司/三盛公司因继续占有、使用债务人财产,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全额交付自开始占有、使用之日起至实际搬离并交还之日止的不动产占有使用费。该笔占有使用费应参照公允市场租金标准计付,并全额直接汇入管理人专用账户。同时,实际占用主体依原协议取得的变压器等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一并依法交回。

管理人保留依法采取强制清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依法诉讼追索等法律手段的权利,届时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侵权人承担。

济南长泓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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