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交接通知书

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交接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5-16 公 开 人: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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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

交接通知书

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

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股东:

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2025年3月1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苏032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25年4月30日作出(2025)苏0322破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为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公章、证照、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文件的职责,及时向管理人移交前述财产和资料也是你们的法定义务;你们应当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须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进行移交,配合破产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因此,为保障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现通知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股东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财务账册资料、印章、证照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并向管理人提供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职工名单和欠薪明细、诉讼仲裁、资产负债等情况的详细书面说明,配合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

    上述人员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料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1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上述批复第三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徐州鼎力拆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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