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公告

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19 公 开 人: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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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叶庆东的申请,裁定受理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4年6月20日通辽中院作出(2024)内05破申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案件由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8月2日,科区法院作出(2024)内0502破2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众惠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919日前向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五期九号楼一层 ;联系人:乔女士,联系电话13521869534),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定于202410月11日9时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此后公告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024)内0502破2号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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