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5-03-26 公 开 人: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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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强制清算报告

2024)川强清3号清算组发11

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2024年8月5日,金堂县人民法院根据四川高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4)0121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高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泉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4)0121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温泉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温泉公司任何财产、合同资料账册,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金堂县人民法院终结温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温泉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

温泉公司成立于199812月23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227763,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成都高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240万元(持股比例40%)、成都天座商城出资额180万元(持股比例30%)、成都益通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80万元(持股比例30%),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成都市金堂三中园区滨江路一段,公司经营范围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饮用矿泉水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餐饮住宿娱乐建筑建辅材料销售,农副产品批发零售,旅游度假。经营期限从19981223开始,登记机关为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1126温泉公司被吊销,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此外需说明的是,温泉公司在本次强制清算程序前登记的名称为“成都金龙坝氮温泉有限公司”,但工商调档资料显示,在公司登记成立时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是“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因此本次清算组配合申请人向工商登记部门更正了登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名称已经更正为“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并以此刻制清算组印章及办理后续事宜,但在“天眼查”“企查查”中的名称仍为“成都金龙坝氮温泉有限公司”。

二、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刻制印章、刊登公告、调查公司财产状况、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一系列工作。

(一)刻制印章

清算组委托中介机构雕刻了“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清算组”印文公章、财务章和负责人人名章,制定了清算组各项规章制度,为全面接温泉公司做好各项工作。

(二)刊登清算公告

清算组2024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清算公告》,2024年1120四川科技报》(省级报纸)刊登《清算公告》。告知温泉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

(三)接管情况

清算组接受法院指定后,开始对温泉公司进行全面接管工作。

清算组2024年11月21日约请了能够联系上的四川高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天座商城两股东,开展接管访谈工作

根据两股东反映的情况,因温泉公司停业时间太久(已经过去20余年),不了解和掌握温泉公司的任何材料,没有任何资产或债权、没有人员。由于股东自身的人事变动,也无法回忆温泉公司的历史情况

2024年1122日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温泉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成都市金堂三中园区滨江路一段调查了解温泉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在温泉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成都市金堂三中园区滨江路一段及附近清算组没有找到与该公司相关的任何财物或留守人员。

综上,清算组未接管到温泉公司的任何印章、财产、财务账册资料及其他任何资料,温泉公司也没有留守人员。

此外,清算组也无法联系上股东之一的成都益通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也未收到该公司联系信息。

清算组于2024122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发布了温泉公司证照、印章作废的公告,于20241213日通过四川科技报》(省级报纸)刊登了温泉公司证照印章作废公告。

2024125日,清算组去温泉公司大股东四川高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处张贴了温泉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印章证照作废公告等事项。

(四)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根据温泉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温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股东成都高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240万元、股东成都天座商城出资额180万元股东成都益通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80万元股东出资均为货币出资。根据19981215金堂县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堂县审计事务所文件验资报告金审所[验资]字(9825显示,温泉公司股东均已实缴出资。清算组未接管到温泉公司财务账簿等资料,无法查明是否实缴出资、是否有无抽逃出资、是否有无侵占公司资产等情况。

(五)温泉公司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

清算组未接管到温泉公司货币资金。

2银行存款。

清算组在温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发温泉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也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该公司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

3无形资产。

清算组未查询到温泉公司名下存在无形资产。

4不动产。

根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截至2024年12月9日温泉公司名下在成都市23个区(市)县(天府新区、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区、大邑县、蒲江县)没有不动产登记。

5车辆。

根据2024年12月10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车辆管理所查询,现场工作人员回复,温泉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6.知识产权。

2024年1210日,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 (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cas.sbj.cnipa.gov.cn/cas/login?service=https://wcjs.sbj.cnipa.gov.cn/cas/login)查询,温泉公司名下无专利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7应收账款。

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温泉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无法对温泉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8.对外投资。

清算组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温泉公司的工商登记内档资料显示,未发现温泉公司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六)诉讼、劳动仲裁和执行案件调查情况

12024年1214日,清算组分别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和“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暂未发现温泉公司有诉讼、执行案件信息。

22024年12月15日,清算组前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该院工作人员查询后口头答复,他们的系统中没有涉及温泉公司的劳动仲裁案件。

(七)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温泉公司已无实际经营,无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清算组未接管到温泉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亦无法通过财务账册核实温泉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清算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温泉公司诉讼和执行情况,未发现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2.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清算组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024年1120日在《四川科技报》(省级报纸)发布了《清算公告》,告知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详情并提供证明材料。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收到了1家债权申报,成都天座商城(同时也是公司股东)债权申报事项,该公司申报180万元债权。经清算组审查,认为系债权人(股东)误将对温泉公司的投资核算为债权的不当处理所致,不予确认该债权。除此外,再无其他人申报债权。

3.欠缴税费、社会保险费用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堂县税务局回复温泉公司税费、社保查询结果。经查询,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21611100003)属金堂县税务局赵镇税务分局管辖,温泉公司无欠缴税费的记录,金堂县医疗保障局未查询到成都金龙坝氨温泉有限公司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记录,金堂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无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参加社会保险记录。

4.住房公积金调查情况

2024年11月26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清算组出具了温泉公司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八)生态环保责任调查

2025312日,清算组向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发函调查温泉公司存续期间是否存在涉及生态环保有关的应缴未缴费用,或者存在因生态环保违法违规事项产生的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生态环保方面的责任(或义务)2025320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回函,经核实,温泉有限公司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及生态环保有关的应缴未缴费用,不存在因生态环保违法违规事项产生的罚款、滞纳金。

)其他平台信息沟通处理情况

为在温泉公司清算注销后,将其在信用系统的信息彻底出清,清算组与“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沟通,建议将平台中原登记的温泉公司的名称由“成都金龙坝氮温泉有限公司”更正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名称“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其中“企查查”已更正,“天眼查”正在更正中。

、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情况

截止至出具本报告之日,温泉公司强制清算案已发生以下清算费用:

1.刻章费用:580元,已由清算组垫付。

2.公告费:347元,已由清算组垫付。

3.邮寄费:60元,已由清算组垫付。

4.差旅费:92元,已由清算组垫付

上述费用合计1079元,由清算组垫付其他办公、打印费、通讯费等不单独计列。

(二)清算终结后预计产生的费用情况

温泉公司强制清算案终结清算后,清算组将办理印章注销、工商登记注销等各项工作,预计产生以下费用:

1、公告费:200元;

2印章注销费用:50元,注销清算组公章费用

3、差旅费:100元;

4、邮寄费50元;

上述费用预计合计400元。其他办公、打印、通讯费等不单独计列。

(三)清算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下同〕第25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本案中,由于温泉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且多年来一直没有实际经营,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财物,股东也未垫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将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援助基金支付。

、无法清算情形下的股东连带责任义务告知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温泉公司公章、财产、财务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因此无法完成温泉公司的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此,清算组特向温泉公司股东释明无法清算情形下风险责任,即温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温泉公司东对温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破产平台使用情况

清算组履职各项事宜均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蓉易诉”管理人工作平台发布信息、向法官请示报告工作事宜。

、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以及后续工作

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温泉公司的公章、财产、财账簿资料及其他任何材料,无资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温泉公司开展清理温泉公司债权债务的实质清算工作。因此,清算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29规定,向金堂县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温泉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在法院裁定终结温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刊登有关终结强制程序公告等工作,并将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温泉公司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完成温泉公司工商登记注销后,清算组将把清算工作档案进行归档办理销毁清算组公章手续和申请终止执行清算组职务。

以上是温泉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温泉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3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联系人:胡春燕,18501239309。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交本清算报告和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温泉公司的注销登记。

特此报告。

 

成都金龙坝氡温泉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二五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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