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关于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20 公 开 人: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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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关于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5年1212日,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直播会议方式在“阿里破产管理平台”召开。

本次会议就《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债权处置方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现将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次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采取组表决。

(一)分组情况如下:

1.优先债权组(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抵押债权)的债权人22名(其中10名债权人既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又享有普通债权;1名债权人既享有抵押债权又享有普通债权),债权总额343,855,314.94元;

2.职工债权组债权人8名,债权总额962,021.57元;

3.税务债权组债权人1名,债权总额1,159,546.66元;

4.普通债权组债权人440名(含优先债权组11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债权总额840,581,782.71元。

(二)各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优先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19名,同意的15人,反对的1人,未表决3人,根据表决规则,未参与表决的视为反对。据此,同意的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78.95%,所代表债权占优先债权组总额的比例为93.23%。优先债权组表决通过。

2.职工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8名,同意的8人,反对的0人,未表决0人。据此,同意的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100%,所代表债权占职工债权组总额的比例为100%。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

3.税务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1名,同意的1人,同意的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100%,所代表债权占税务债权组总额的比例为100%。税务债权组表决通过。

4.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267名,同意的203人,反对的4人,未表决60人,根据表决规则,未参与表决的视为反对。据此,同意的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76.45%,所代表债权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7.15%。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最终结果:通过。

二、关于《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债权处置方案》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为285人,同意的216人,反对的8人,未表决61人,根据表决规则未参与表决的视为反对,据此,同意的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75.79%;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842703350.94元,同意票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816490575.97元,反对票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4869890.83元,另有未参会的173名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21342884.14元。同意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6.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债权处置方案》的表决最终结果为:通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通过《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债权处置方案》。

 

特此公告。

 

 

 

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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