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1-09 公 开 人:洛阳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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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3破申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洛阳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26日指定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为洛阳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洛阳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8 日前,向洛阳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鲍强强,地址:洛阳市偃师区上海国际商贸城E2幢1310室,电话:1519444088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洛阳市宏利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张衡路消防大队东偃师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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