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10-15 公 开 人: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30次
  • 打印

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0723瑞普森照明破管字第3-1号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灌云法院”)于20247月15日作出2024)苏072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唐世龙对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苏0723破2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田浩轩。  

经管理人调查,灌云法院针对唐世龙与债务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季娟与债务人之间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灌云县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务人欠缴的社保债权,并统计个人欠缴部分的数额:

1、20231016日灌云法院作出〔2023〕苏0723民初5523号判决书,确认债务人应支付唐世龙工资及二倍工资共计134,786.33元,该判决书已生效;经其代理人确认,已从灌云法院领取执行款6024元,剩余款项128,762.33元;

2、2024年1月22日灌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灌劳人仲案字〔2024〕第1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债务人应支付季娟劳动报酬3,649.02元,后双方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根据季娟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确认其应补缴2022年2月至3月期间社保明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共计799元,该部分费用属于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根据灌云县税务局提供的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单位预处理信息查询清册》及其《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接收情况查询清册》(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查询(个人缴纳及单位缴纳)显示:该公司职工包括范娟、顾文德、李刚、李乐、石磊、孙成刚、孙利、王帅、王思雨、吴彦召、吴雨、薛成凯、于文偲、张全等人员,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共计产生72,936.73元包括医保费用在内的个人欠缴社保费用(包括上述季娟单独提供的20222月至3月期间其欠缴社保费用个人部分),该部分费用属于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4、根据灌云县税务局补充提供的《关于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费债权变更的情况说明》显示,原申报的社保费债权230,822.67元,现截至2024108日止变更为229,638.50(其中单位部分减少802.18元、个人部分减少381.99),原社保费滞纳金20,891.93元,现变更为20,775.29,医保欠缴数据无变化。即债务人2021年3月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共计产生72,554.74元个人欠缴社保费用(包括医保部分),该部分费用属于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上述职工债权额总计为204,966.09

据此,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编制职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241015日至20241021日。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在公示期对本公示所附表记载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如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示。

 

 

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田浩轩

           二0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1. 连云港瑞普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

2.管理人联系方式:13961394689


附件

瑞普森-职工债权表.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