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0-08 公 开 人:湖南益千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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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10破申54

 

申请人:祝蓉,女,19868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中源国际城2A3001号。

被申请人:湖南益千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西路与鹿仙大道交汇东谷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大厦 617 室。

法定代表人:李双喜,该公司经理经申请人祝蓉申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10031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湖南益千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千鑫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益千鑫公司的相关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益千鑫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益千鑫公司成立于20176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西路与鹿仙大道交汇东谷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大厦617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双喜,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安防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建筑设计、室内外装潢设计服务;环保设备、建筑材料、钢材、木材、管道配件、电工器材、橡胶制品的销售;室内外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体育器材的安装;市政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86,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1003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运、李双喜、益千鑫公司偿还祝蓉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0185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益千鑫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祝蓉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截至2021225日,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14,733.46(含执行费10,442.91)未执行到位。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100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益千鑫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西路与鹿仙大道交汇东谷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大厦617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查,祝蓉对益千鑫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祝蓉对益千鑫公司的涉案到期债权仍未获清偿,且此种未获清偿的状态并非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而是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且根据法院执行裁定可知,益千鑫公司经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清偿涉案债务。因此,应当认定益千鑫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益千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对于祝蓉对益千鑫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 14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祝蓉对湖南益千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桐辉

审判员  杨利平

审判员  刘芳岑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 

书记员  周石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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