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和债权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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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5-16 公 开 人: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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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告和债权申报通知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2459日作出(2024)川078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担任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628日前向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北路33号领航中心七楼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丁一、杨绍兰;联系电话:185081622631818476531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权人在进行债权申报前应仔细阅读本案《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债权申报的《公告》、《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及其附件,全面完整知晓本次债权申报的有关要求,并保证提供资料及情况的真实、合法、完整,否则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定于2024711日上午930分在第一审判庭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1.2024)川078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

    2.2024)川0781破申2号《决定书》

 

 

江油市向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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