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

新郑市远大食品有限公司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1-04-16 公 开 人: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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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债务人(破产企业)及其有 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 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 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四)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六)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破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 员)违反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 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予缴付;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赔偿责任。

5.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 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6.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二)司法责任

1.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2. 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 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 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 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 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 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 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犯罪罪名:

L【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 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 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3.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 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6.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 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 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 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 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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