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管理人移交锦泰光伏资料的告知函

关于向管理人移交锦泰光伏资料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4-07-22 公 开 人: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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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管理人移交锦泰光伏资料的

告知函

        

2024)锦泰光伏重整破管字(函告)第6

 

致:陈倩雯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326日作出(2024)甘030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对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下称“锦泰光伏”)的重整申请,并于202463日作出(2024)甘0302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接管锦泰光伏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时,经调查询问、查看移交清单,确定锦泰光伏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证照、项目合规性文件、合同资料、诉讼资料均移交你负责管理,其中项目证照、项目合规性文件资料于2021727日向你移交、合同资料于20221114日向你移交、诉讼资料于2023520日向你移交。

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和金川区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接管,推进锦泰光伏破产重整工作,管理人于202479日、2024721日两次拨打你的电话均无人接听,于2024721日向你致发短信未得到回复。现管理人向你致发本告知函,请你于2024726日前向管理人移交锦泰光伏项目证照、项目合规性文件、合同资料、诉讼资料等。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管理人在此建议你尽早主动向管理人进行移交,协助管理人共同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如你仍不配合移交,管理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报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联系人:文海东律师13909484250、陈若兰律师18100949569

  箱:JTGFCZ20240326@163.com

 

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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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号函告—致陈倩雯.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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