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催款公告

上海岩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催款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22 公 开 人:上海岩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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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公告

致:上海岩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812日裁定受理上海岩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岩琦”,曾用名:上海岩琦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4)沪0115117号),并于2024820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上海岩琦的破产清算事宜。

根据管理人初步调查,贵方(具体详见附件)存在尚欠上海岩琦款项未付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请贵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清偿款汇入如下管理人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岩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449487484099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

若贵方对本公告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进一步调查。

若贵方对债务金额存在部分异议的,则对无异议部分仍需在15日内清偿。若贵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也未向管理人说明正当理由的,不能免除贵方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并应承担扩大的损失责任。

本公告不应表示或被解释为对上海岩琦任何或所有权利的放弃和损害,上海岩琦在此保留所有权利。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和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为:沈律师(联系电话:15021699597),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

特此公告。

 

 

上海岩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22


附件

20241021_上海岩琦:催款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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