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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4小时前 公 开 人:江苏博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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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权利人:

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4)苏132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博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5)苏1322破14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联盛(宿迁)律师事务所担任博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5年4月9日,对博洋公司厂房进行接管,因博洋公司厂区内物品众多,可能存在所有权归其他权利人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各权利人若主张取回上述部分物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如买卖合同、支付凭证、单据、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

二、管理人经核实予以认可的,将依法书面通知权利人取回,权利人取回上述物品前发生的费用和取回时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运输费、人工费等,以及拆卸过程中导致物品的损坏等损失)均由各权利人自行承担;

三、管理人经核实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要求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及补偿责任,管理人将对博洋公司厂区内所有资产视为债务人资产,进行登记造成,聘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依法处置。由此造成无法行使取回权、造成损失及不利后果均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江苏博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

管理人联系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保险小镇)知新楼五层 江苏联盛(宿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戴律师,联系电话:1760612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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