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鑫雄达塑胶喷漆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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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11-14 公 开 人:莆田市涵江区鑫雄达塑胶喷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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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4)闽0303破47-1号

2024年11月10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3破申205号民事裁定:一、受理申请人福州鑫金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鑫雄达塑胶喷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为莆田市涵江区鑫雄达塑胶喷漆有限公司首选管理人、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

为备选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指定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涵江区鑫雄达塑胶喷漆有限公司管理人,林灯清为管理人负责人。因本案案情简单,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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