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取回公告

财产取回公告

公开时间:2023-12-01 公 开 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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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取回公告

2023)新能破管字第31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226日作出(2022)冀04破申7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装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110日作出(2022)冀047-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新能装备公司进行了接管经资产清查盘点核实有部分存放在新能装备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财产暂无法明确该等财产的权利人

为维护该等财产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布本公告请尚有财产存放于新能装备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单位或个人20241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取回相应财产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权属证明

若逾期未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或虽主张取回但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其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考虑到存放该等财产产生的保管成本该等财产占用厂房的腾退需求等管理人将对该等财产统一进行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十二

 

一、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女士13241490287

工作邮箱:xnzb2023@vip.sina.com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谐大街99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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