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

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

公开时间:2022-03-24 公 开 人: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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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审核报告

                       2021)立原富士破管字第6-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于20211220日裁定受理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担任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2022113日,管理人与广州中院分别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新华网广州市法院系统公告送达网页刊登了公告,并在立原富士公司注册地建筑外墙处张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及立原富士公司的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交付相关财产,并根据调查到的相关涉诉案件信息,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

截止202231日,管理人依法接受12位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查,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周瑞东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立原富士公司职工周瑞东于201910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裁决立原富士公司应支付周瑞东201981日至2019922日期间工资7314.00元。

随后,周瑞东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1065987号,该案已因执行不到立原富士公司财产终本结案。

管理人依据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天劳人仲案[2019]6072-6075号《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调查资料,审核确认该笔债权为7314.00元,该债权为职工债权。

 

二、杨小英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立原富士公司职工杨小英于201910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裁决立原富士公司应支付杨小英201981日至201995日期间工资2742.00元。

管理人依据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天劳人仲案[2019]6072-6075号《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调查文件,审核确认该笔债权为2742.00元,该债权为职工债权。

 

三、谭李丽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立原富士公司职工谭李丽于201910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裁决立原富士公司应支付谭李丽201981日至201995日期间工资3453.00元。

随后,谭李丽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1065989号,该案因执行不到立原富士公司财产,已于2020829日终本结案。

管理人依据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天劳人仲案[2019]6072-6075号《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调查文件,审核确认该笔债权为3453.00元,该债权为职工债权。

 

四、刘平平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立原富士公司职工刘平平于2019101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依法裁决立原富士公司应支付刘平平201981日至2019930日期间工资8565.00元。

随后,刘平平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1065988号,该案已因执行不到立原富士公司财产终本结案。

管理人依据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天劳人仲案[2019]6072-6075号《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调查文件,审核确认该笔债权为8565.00元,该债权为职工债权。

 

五、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车陂税务所债权

202222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车陂税务所(下称“车陂税务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27251.23元,其中社保费23439.52元,滞纳金3811.71元。

车陂税务所就申报债权提交了《关于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的涉税情况说明》及相关滞纳金计算表格。

经审核,管理人对车陂税务所申报的债权中的23439.52元予以确认,该债权归入社保债权,另有滞纳金3811.71元,依法列为行政惩罚性债权。

 

六、朱初亮债权

朱初亮于202139日申报三笔债权,第一笔申报债权金额为129043.24元,其中本金为119620.00元,利息为6773.24元,诉讼费2650元;第二笔申报债权金额为19941.20元;第三笔申报债权金额为450000.00元,上述三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为598984.44元。

朱初亮就申报债权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笔提供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84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笔债权提供了20198月的出库单及报价单;第三笔债权提供了其向立原富士公司银行账户转账的明细。

经管理人审核,朱初亮申报的第一笔债权,依据(2020)粤0106民初18469号《民事判决书》,管理人确认第一笔债权金额为128870.40元,该笔债权为普通债权。

朱初亮申报的第二笔债权,(2020)粤0106民初1846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已就该笔债权进行审理,法院不予采纳朱初亮主张的20198月份货款19941.20元及其利息。因该笔债权已经法院审核后予以驳回,故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定。

朱初亮申报的第三笔债权已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粤01民终93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朱初亮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朱初亮诉讼请求的判决,故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定。

综上,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管理人确认朱初亮申报的128870.40元债权,该债权归入普通债权。

 

七、张育林债权

张育林于2021415日申报债权157918.96元,其中:债权本金为143489.00元,逾期利息为9071.09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78.8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为4480.00元。

就上述债权,张育林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1119号《民事判决书》,经管理人查询,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20121日。张育林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1069860号,该案因执行不到立原富士公司财产,已于2021121日终本结案。

本案强制清算期间,清算组前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调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结合张育林的债权申报资料,管理人对其申报的156336.80元债权予以确认,该债权归入普通债权,另有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8.65元,依法列为民事惩罚性债权。

 

八、池桂春债权

池桂春于2021415日申报债权158100.00元,包括租金138600.00元,场地占用费19500元。

本案强制清算期间,经清算组审核,池桂春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需补充解除租赁合同、现存物品的权属情况等证据,故清算组于2021615日向池桂春邮寄送达《债权申报补充证据通知》,要求其于2021622日前向清算组补充上述相关证据。池桂春于2021622日向清算组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

池桂春于202182日收到清算组邮寄的《债权审核报告》,就债权审核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21811日向清算组递交《债权申报登记表》,补充申报20199-10月欠缴的水电费、管理费、杂费等共4943元,清算组于2021813日收到其补充申报的资料,并依法进行审核。

就上述债权,池桂春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收据、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

结合池桂春债权申报资料和接管资料,管理人确认池桂春和立原富士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立原富士公司拖欠了201910月份房租,池桂春于2019111日向立原富士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晶发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并要求立原富士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5天内腾退房屋, 2019115日后,池桂春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处置立原富士公司遗留的物品,且该场地池桂春已另出租给第三人,故池桂春主张的201910-2019116日的租金及20199-10月的水电费、管理费4943元,管理人予以确认,2019116日之后的费用,管理人不予确认。

综上,依据池桂春提交的证据和清算组接管笔录等资料,管理人对池桂春申报的债权人民币39791.00元予以确认,该笔债权归入普通债权。

 

九、颜健债权

颜健于2021416日申报债权73778.52元。

就上述债权,颜健提供了送货总单、聊天记录截图、送货单作为债权申报证据。

本案强制清算过程中,因颜健提交的债权申报证据资料无证据证明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对账情况,亦无证据证明微信号13928851944的身份信息,故清算组于2021615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颜健送达《债权申报补充证据通知》,要求其于2021622日前向清算组补充上述相关资料,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1617日被签收,但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收到颜健的补充证据。

综上,经管理人审核,颜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报的债权,故管理人对颜健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十、莱阳万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债权

莱阳万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万斯特公司”)于2021421日申报债权人民币79262.00元。

本案强制清算过程中,因万斯特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无证据证明货款是否实际发生,且存在《送货单》与《对账单》数额不一致的情况,故清算组于202161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万斯特公司邮寄了《债权申报补充证据通知》,要求其于2021615日前向清算组补充上述相关证据,后万斯特公司联系清算组,告知其因疫情原因不在广州,故清算组又于202167日向万斯特公司另行提供的收件地址再次邮寄送达了《债权申报补充证据通知》,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1611日被签收。清算组于2021615日收到了万斯特公司补充的证据材料。

就上述债权,万斯特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对账汇总表》、《送货单》、《对账单(欠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故清算组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

综上,管理人对万斯特公司申报的债权人民币79262.00元予以确认,该笔债权归入普通债权。

 

十一、武汉巨洲汽配实业有限公司债权

武汉巨洲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巨洲公司”)于202156日申报债权7876.00元。

本案强制清算过程中,因巨洲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无法证明该笔债权的形成、履行、对账情况,清算组于202161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巨洲公司送达《债权申报补充证据通知》,要求其于2021615日前向清算组补充上述证据,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163日被签收,至补充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巨洲公司的补充证据。

综上,经管理人审核,巨洲公司提交的申报资料无法证明其债权成立,故管理人对巨洲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十二、陈健债权

陈健于2021610日申报债权27498.00元。

管理人经审核,认为陈健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显示债权主体应为扬州五亭桥缸套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该笔债权的形成、履行、对账、转让情况,因陈健未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故清算组于2021617日向陈健的身份证住址邮寄《债权申报补充证据通知》,要求其于2021623日前向清算组补充上述证据,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1618日被签收,至补充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陈健的补充证据。

综上,经管理人审核,陈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债权成立,故管理人对陈健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以上审核结果详见后附《债权表》。

特此报告。

 

                                                   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立原富士工程机械配件(广州)有限公司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

申报债权本金

申报债权利息等费用

申报债权总额

管理人审核金额

债权类型

1

周瑞东

7314.00

 

7314.00

7314.00

职工债权

2

杨小英

2742.00

 

2742.00

2742.00

职工债权

3

谭李丽

3453.00

 

3453.00

3453.00

职工债权

4

刘平平

8565.00

 

8565.00

8565.00

职工债权

5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车陂税务所

23439.52

3811.71

27251.23

23439.52

社保债权

3811.71

行政惩罚性债权

 

6

 

朱初亮

119620.00

9423.24

129043.24

128870.40

普通债权

19941.20

 

19941.20

不予确认

普通债权

450000.00

 

450000.00

不予确认

普通债权

7

张育林

143489.00

14429.96

157918.96

156336.80

普通债权

828.65

民事惩罚性债权

8

池桂春

163043.00

 

163043

39791.00

普通债权

9

颜健

73778.52

 

73778.52

不予确认

普通债权

10

莱阳万斯特机械有限公司

79262.00

 

79262.00

79262.00

普通债权

11

武汉巨洲汽配实业有限公司

7876.00

 

7876.00

不予确认

普通债权

12

陈健

27498.00

 

27498.00

不予确认

普通债权

 

 

合计

 

 

1,130,021.24

 

 

27664.91

 

 

1,157,686.15

22074.00

职工债权

23439.52

社保债权

404260.20

普通债权

828.65

民事惩罚性债权

3811.71

行政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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