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通知书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通知书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08-08 公 开 人: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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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24719日作出(2024)皖8601破申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叶文云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729日作出(2024)皖8601破157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指定管理人后,贵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贵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承担移交资产及营业事务等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接管之前,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不得非法处理公司帐册、文书、印章和证照等,不得清偿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顺利开展本案破产清算工作,请将下列财产和营业事务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一)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除资金外还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密码;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指外部存款、银行汇票存 款等)、有价证券、债权、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诉讼、仲裁案件明细,主要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简介、诉讼所处阶段等,并按案件明细,收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涉及诉讼的各类资料);

(六)债务情况;

(七)债务人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及资料。

破产管理人接管联系人:王朋(电话:15357703908,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安粮东怡金融广场B座2607室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

上列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管理人期限为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因客观需要延迟的须提前向管理人解释原因,应移交的资料或凭证遗失的须出具遗失声明或者配合管理人补办,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接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15、青运破产案件接管公告.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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