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12-26 公 开 人:扬州荣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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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扬州荣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定以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坚持债权人自治、债权平等、集体清偿的分配原则。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

经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表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

以荣德贸易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变现价款为限。

四、破产财产具体分配方案

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抵押债权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含: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包含: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一)实施条件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二)分配方式

本分配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将上述应分配额支付给债权人。

(三)分配额的支付

1.由债权人提供具体明确的银行账户,由管理人在法院裁定认可后支付。

2.债权人自行到管理人处提取的,应在法院裁定认可后,到管理人处领取支票。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

(一)提存分配额分配的说明

1.债权额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原则上采取一次分配方案。

(二)关于分配方案的特别说明

1.本方案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荣德贸易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则性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后,管理人将在荣德贸易公司破产财产变现后依据本方案制作《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提交开发区法院裁定认可。

2.如果本案进入重整程序后被开发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按照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实施。

3.如果本案被开发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按照和解协议中债权清偿方案实施。

以上系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特此报告。

 

                        扬州荣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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