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招募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机构的公告

河北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招募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4-28 公 开 人:河北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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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招募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机构的公告

2025年3月7日,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森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于2025年3月14日指定邯山区金御华府项目工作组担任明森公司管理人。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及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公开对外选聘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机构,现就本次公开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河北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0日,经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32359986,注册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25号皓月大厦二层201室,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高文红占股95.1%,高文军占股4.9%。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对明森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管理人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人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前明森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2.全面审查明森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调整账目;

3.组织对明森公司现有财产进行盘点;

4.处理明森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等工作;

5.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6.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要求按时提供审计报告;

7.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8.专项审计自明森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2)明森公司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3)明森公司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4)明森公司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5)明森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6)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项服务。

(二)评估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1.完成对明森公司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在建工程、动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工作,并就模拟清算状态下和持续经营状态下的资产价值分别出具评估报告;

2.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相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3.根据重整工作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或法院决定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工程造价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1.负责对明森公司开发项目前期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核定,提供造价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必要时出具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2.负责对明森公司开发项目后期未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预算及结算核对,负责编制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等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必要时出具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3.负责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全程跟踪工程造价控制,负责各阶段费用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审核,出具跟踪审核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的造价、技术核定的造价、现场签证的造价、零星工程的造价、增项工程的造价等;

4.根据重整工作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及法院需造价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提供造价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出具跟踪结算审核书;2)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提供相应参考建议;3)提供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过程中定期提交相应报表;4)协助管理人处理与施工方的谈判、参与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审核及答疑。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报名机构应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三)报名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明森公司破产重整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以及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职责的情形;

(四)报名机构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配备与专业技术能力;

(五)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行为;

(六)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有办理企业审计、评估及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同时拟指派参与服务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应具备办理企业审计、评估及工程造价工作丰富的经验;

(七)报名机构在近三年内具有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服务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四、报名文件要求

参与本次招募工作的审计、评估及工程造价机构应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以下书面报名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报名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报名机构简介、列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情况、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历、工作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从事破产业绩介绍、工作方案、项目报价及收费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具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承诺函。

注:上述材料须编制成册,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后在报名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电子版材料扫描后发送至管理人邮箱。

五、费用说明

(一)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机构从事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二)费用支付:重整过程中无预付款项,报名参与重整的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约定及时出具相应的报告。审计、评估、工程造价机构的费用在相应的报告出具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依法予以支付;

(三)本项目在重整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的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者相应的报告过期后,根据重整程序的实际情况,需要出具新的或者补充报告的,不再增加额外费用。

六、报名期限、地点及联系人

(一)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

(二)报名及邮寄地点: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皓月大厦2楼224室;

(三)联系人:王律师 电话:18568282365,刘律师 电话:18630359502;

(四)电子邮箱:15737438527@163.com

七、遴选方法

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一审核报名机构是否符合报名文件要求、资质要求、业绩要求;综合考虑报名机构规模大小、报价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相关工作经验等方面以及报名机构与明森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职责的情形,综合评判报名机构的相关情况,确定本次招募的入选机构。最终入选结果确定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机构,对于已报名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八、特别提示

(一)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明森公司重整案审计、评估及工程造价机构,本公告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意向报名机构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接受公告所示的全部内容。

(二)本公告非要约文件,不具有协议的约束效力。

(三)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属管理人。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最后,诚挚欢迎符合条件的机构报名参与明森公司重整案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的招募工作。

特此公告。

 

河北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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