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813破4号之二

(2018)苏0813破4号之二

公开时间:2021-08-24 公 开 人: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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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苏0813破4号之二

       2018年4月2日,本院根据债务人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在债务人洪泽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34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确认债权总额为169,811,202.96元(不包括职工债权),经2018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6日、2021年7月23日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上述债权核对结论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上述申报的债权数额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34位债权人的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书敬

    审判员  

    审判员 刘林厚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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