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铭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东莞市宏铭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公开时间:2025-11-07 公 开 人:东莞市宏铭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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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宏铭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各位债权人:

东莞市宏铭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宏铭商贸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1028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管理人的电子邮件发送到债权人指定的邮箱或会议资料送达债权人指定地址,视为债权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位。

本次会议对对外债权处置方案》1个方案进行了表决,管理人现将表决结果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人数及表决票回收情况

本次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位,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3904761.58元,实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1位,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3904761.5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位,管理人回收有表决权的表决票1份。

二、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同意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位,代表的债权额3904761.58元,不同意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0位,代表的债权额0同意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1位100%,超过半数;同意该表决事项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904761.58100%,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三、决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以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管理人将提请法院裁定。

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示。

                               东莞市宏铭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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