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11-18 公 开 人:东莞市养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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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

事裁定书

(2020)粤19破78号

申请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养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建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汪良清申请东莞市养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为该公司管理人。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裁定宣告养生源公司破产。2022年11月1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称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方案分别经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月21日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均未能形成决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本院对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裁定认可。

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1日,本院作出裁定,确认国家税务局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道税务分局、深圳广播电影视集团等7家债权人所申报的8笔债权成立,其中,税款1笔,确认金额为23170.22元,其余7笔为普通债权,确认金额合计7302598.85元。另经管理人调查,本案共有4笔,债权金额合计262446.95元。

人制作了《东莞市养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养生源公司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274128.36元,按以下顺序予以清偿分配:1.案已发生破产费用合计69589.66元,包括破产案件受理2705.96元、刻章费用230元、文印费800元、快1500元、交通费2000元、破产案件衍生诉讼费用29483.75元、管理人报酬32869.95元;2.预留破产费用2000,用于管理人支付后续破产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3.剩余破产财产202538.70元,用于清偿职工债权,清偿比例为75.51%;4.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0。管理人将其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别于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21日两次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第一次表决因同意分配方的债权人人数未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且所代表的债权额亦未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方案未获该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第二次表决亦因同样原因未获表决通过

认为,管理人先后两次将《东莞市养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但上述两决结果显示,同意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的人数均未达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半数,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故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提交的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将依法裁定养源公的分配方案。经审查,本案管理人制作的分配方案的清偿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下:

确认管理人制作并于2022年10月21日提交债权人会表决的《东莞市养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裁定附件)。

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谢佳阳

审判员 雷德强

审判员 杨洁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泳

 

 

 

件:《东莞市养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截至本方案拟订之日,共有8户债权人申报9笔债权,申报总额人民币11523793.92元(以下款项金额如无特别说明,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0笔,申报金0元;申报税款债权1笔,申报金额25527.51元;申报普通债权8笔,申报金额11498266.41

一、债权审查认定情况

 

截至本方案拟订之日,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情况如下:

1认定成立的债权共8笔,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0笔;税款债权1笔,债权额为23170.22(含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部分5775.90元);通债7笔债权额为7302598.85元。

2、认定不成立的债权共0笔。

3、暂缓认定的债权共0笔。

 

4职工债权共4笔,债权额262446.95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养生源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274128.36元,具体组成

(一)养生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829.37元。

(二)养生源公司对外债权催收款13762.47元。

 

()利息收入536.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21日)。

注:该产不包含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用47853.76元,前述费用将由管理人从管理人临时账户中原路退还给债权人。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1.已产生破产费用合计69589.66元,具体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费2705.96元,尚未清偿;

(2)刻章费用230.00元、文印费800.00元、快递费15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理人垫付;

(3)破产案件衍生诉讼费用29483.75元,已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4)人民法院批准的管理人报酬32869.95元,尚未偿。

 

2.已产生共益债务合计0.00

3.预留破产费用

预留破产费用2000.00元,预留破产费用将用于管理人支付后续破产工作发生的必要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及后续的文件资料快递费、银行转账手续费、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费用、刊登公告费、办案交通费、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费用。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木养老保险、基木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如下:

1.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

(元)

 

 

清偿比例

274128.36

 

 

 

扣减费用项目

人民法院受理

 

2705.96

 

100%

管理人报

 

32869.95

 

100%

分破产费用

 

34013.75

 

100%

 


 

留破产费用

2000.00

100%

扣减后剩余破产财产

202538.70

 

注:“部分破产费用”的费用明细详见本方案中“第三大点第(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情况”部分。

2.第二顺序: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费用)

 

序号

权人名称

权金额(元)

偿金额(元)

清偿比例

1

庆璋

15166.00

11452.05

75.51%

2

思秀

55176.95

41664.86

75.51%

3

桂标

66034.00

49863.17

75.51%

4

汪良清

126070.00

95197.16

75.51%

5

社保债

5775.90

4361.46

75.51%

268222.85

202538.70

 

剩余破产财

0.00

3.第三顺序:税收、社保债权

 

序号

权人名称

权金额(元)

偿金额(元)

清偿比例

 

 

01

国家税务局总局东莞市税

务局道滘税务分局

 

 

17394.32

 

 

0

 

 

0%

17394.32

 

0

 

剩余破产财

 

0

4.第四顺序:普通债权

 

序号

权人名称

权金额(元)

偿金额(元)

清偿比例

 

 

01

东莞市莞信科技咨询有

限公司

 

 

65982.17

 

 

0

 

 

0%

 


02

翁艳蕾

115139.00

0

0%

 

 

03

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

务局望牛墩税务分局

 

 

2357.29

 

 

0

 

 

0%

 

 

04

深圳市东海悦达融资担

有限公司

 

 

532135.37

 

 

0

 

 

0%

 

05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5411216.33

 

0

 

0%

 

06

美容

 

546008.61

 

0

 

0%

 

07

云南廖翔蜂业有限公

 

629760.08

 

0

 

0%

 

7302598.85

 

0

 

剩余破产财

 

0.00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支付货币形式的分配款。

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本分配方案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理人根据各参与分配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一次性将清偿款项全额支付至参分配债权人。

()分配步骤

管理人将在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生效后15个工作日向债权人支付分配款。

()分配提存

无。

 

如因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未按本分配方案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的,管理人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十八条之规定进行提存,待上述分配债权人提交完毕必要资料,满足分配条件时管理人另行


支付如上述与分配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预留破产费

 

管理人在全面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后,将对预留破产费用的开支、结余情况报人民法院审核。如预留破产费用有剩余且符合追加分配条件的,管理人经提请人民法院确认后,追加分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

在实施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时,管理人将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而由管理人依法另行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在报请东莞中院批准后径行实施。

()其他事项

本次分配之后,因客观原因,尚有部分遗留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处理,为此还将继续发生破产费用,该等后续发生的费用优先从预留的破产费用中支出。

六、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

为顺利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提示如下:

 

(一)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东莞中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

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需提请全体债权人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


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债权人。

(三)对于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七、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

本次分配的财产仅为目前已确定的破产财产,不包含管理人后续可能清收获得的财产。本次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之后,将由管理人申请东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养生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制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告东莞中院后执行,直至分配完毕,无需再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东莞中院裁定认可,管理人责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东莞市养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附件

(2020)粤19破78号破产裁定书(确认分配方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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