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5-05-13 公 开 人: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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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2024年11月26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下称“长沙县法院”)裁定受理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5年2月25日,长沙县法院指定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清算各项工作。

为保证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帮助各位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截至长沙县法院裁定破产清算之日(2024年11月26日),对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法院受理清算申请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清算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清算企业清偿债务的,以其对清算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清算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清算企业清偿债务的,以其对清算企业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称机构债权人;债权人为自然人,下称个人债权人。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申报对象及金额

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中分别列明各笔债权的具体情况:主债务人、债权金额、债权发生原因等并分别提供证据材料。如申报对象未区分、申报对象错误、申报对象与证据材料不匹配,将视为无效申报,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正相关材料。

如债权人申报利息的,止息日为2024年1126(不含当日),即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时间(下同)。

此外,请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表》(见附件清单)中清晰填列主债务人、担保方及全部的还款义务人。同时,请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事实与理由中载明相应债务的形成过程,并列明财产抵质押担保情况。

三、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全部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两份,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只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

(一)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原件)

(二)债权申报表(原件)

债权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性质、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

三)债权申报表及利息/违约金计算说明(原件)

债权申报表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需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利息计算说明等相关事项。

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2024年1126(不含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上述规定折算为人民币。

(四)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机构债权人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若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

(五)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

为确保清算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地址。

(六)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复印件)

1.如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中含电子承兑汇票,需提供最新日期的正反两页票据信息(含正面票面信息栏+背面背书栏),以便管理人核查最终票据权利人。

2.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4.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利息计算至2024年1126(不含当日),即湖南联合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时间。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5.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7.债权如有清偿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清偿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8.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的要求

1.债权申报资料应提交一式两份,按照材料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机构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2.如债权人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证明等债权人提交的全部资料,均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国或第三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为提高债权审查效率,便于查明债权适用境外准据法的情况,管理人建议债权适用境外准据法的债权人可以聘请准据法所在地有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债权的成立、效力、性质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3.债权人务必认真填写《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注明有效的通讯方式,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发送至移动电话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若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管理人,未通知的,对管理人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七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5.请债权人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如各债权人迟延申报,造成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前的数日内申报,可能导致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五、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时间

债权申报受理期限至 2025年5月31日,具体为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未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六、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应通过邮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将全部申报资料同步向管理人邮箱发送。

邮寄申报

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将全套债权申报材料快递至以下地址:

吴律师,联系电话:18507495101(微信同号),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3308435339(微信同号)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绿地中央广场5栋1612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  

邮箱:16373067034@163.com        

特别提示: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七、其他事项

1、管理人将向已知债权人通知申报债权,相关申报材料亦可以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下载,并按格式要求填写。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考虑,管理人通过全国业及清算程序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因未能及时浏览上述网站的信息而导致权利丧失,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债权申报登记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重新有效的确认。

3.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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