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11-24 公 开 人: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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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破3号之七

 

申请人: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22日,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管理人、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认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制作并向本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称《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21年11月13日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用线下表决方式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通过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故管理人请求本院批准合并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20年9月8日,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因人格混同,被本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在合并重整过程中,制作了上述《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现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上述《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因《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目标明确,对债权分类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债权受偿方案做到公平清偿,且《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现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批准合并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二、终止扬州祥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扬州全程无忧储运有限公司、扬州起动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桂宏

审 判 员   许  岩

审 判 员   沈月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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