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清算案限期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关于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清算案限期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07 公 开 人: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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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7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1525破申30号民事裁定,受理聊城瑞福隆实业有限公司对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重工”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现已接管恒远重工厂区内(位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振兴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因此,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恒远重工占有的财产不属于恒远重工的,请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书面主张行使取回权。现管理人就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方式、期限、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等事宜,具体公告如下:

一、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一次性向管理人书面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行使取回权的书面申请。其中应详细阐明主张取回的财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具体位置、来源、价值以及所主张权利的性质;

(二)能够证实其主张的全部证据原件以及证据目录。例如:生效裁判文书、合同、交付收单据、购买记录、发票及付款凭证等;

(三)送达信息确认书。其中应包括收件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并确认均可接收与本案有关的信息。

二、权利人的主张不成立(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不足、针对的标的物无法特定、不存在等)或拒不支付相应费用(管理人返还资产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加工费、保管费、委托费、代销费等由权利人依法承担)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三、已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递交申请及证据的权利人,在收到管理人关于对其取回权申请的审查认定结论后仍不服的,权利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四、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行使取回权并提交充足证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将推定恒远重工厂区内全部资产归恒远重工所有。审计、评估机构将开展对相关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后续管理人将根据审计、评估结论依法进行处置。

 

 

冠县恒远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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