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 垫付费用通知函

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 垫付费用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4-11-14 公 开 人:南通市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676次
  • 打印

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

垫付费用通知函

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债权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根据南通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30日以(2024)苏0613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债务人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12日以(2024)苏0613破2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致函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大东方)要求移交该破产企业的账册及其它相关资料,无锡大东方于2024年9月6日回函管理人表示愿意移交印章、账册、账簿。

管理人接管账册等资料后,需进行审计。鉴于资料较多,在破产案件办理期间,需要租赁场地保管并开展审计工作,案件办理结束后,还需将资料移交档案保管单位长期保管。管理人经询价了解,完成前述工作需要费用48.468万

破产债务人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垫付上述破产费用48.468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陆佰捌拾元),多退少补。如各位相关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请于2024年 11 20日前联系管理人,提交关于费用垫付的意见,愿意垫付的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预交费用。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作贵公司/您拒绝垫付费用。若无人垫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海门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望各位利害关系人慎重考虑,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推进,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 11  13

 

 

 

 

 

附: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破产费用明细及联系方式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用

备注

01

审计费

19万

附审计机构联系函

02

场所租赁费

6万

依据审计及办案期限

03

后续保管费

22.968万

附档案机构报价函

04

差旅食宿费

5000元

具体实际使用为准

审计、租赁费、保管用、差旅食宿费(单位:元)

 

管理人联系方式:夏律师,电话15050643577,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509室




附件

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档案保管报价.pdf 下载
南通大东方百货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函.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