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权利义务公告

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权利义务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17 公 开 人: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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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

权利义务公告

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威、执行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于202457日作出(2024)粤01破申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南省义信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2024516日作出(2024)粤0115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李朋波。现管理人将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广州中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广州中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未经广州中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擅自离开住所地的,广州中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应根据管理人要求移交清算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广州中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能会触犯《刑法》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162条之一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条之二规定的虚假破产罪

三、现管理人依据广州中院的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对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接管。管理人要求对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文书等所有资料进行全面无保留的接收,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所保管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资料,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开展各项工作。不予移交和配合的,管理人将报告法院并申请依据《公司法》或参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你方处以罚款等的强制措施;若因你方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公司清算时,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核定。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你方可以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 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909 室,联系人:先生13726160681

 

广州驰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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