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要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意见征询公告

关于是否要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意见征询公告

公开时间:2025-09-03 公 开 人:陕西大秦联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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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秦联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是否要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意见征询公告

陕西大秦联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5年3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作出(2024)陕01破申3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孙增波对陕西大秦联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2025)陕01破166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为陕西大秦联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开展接管、资产调查、财务清查等各项工作。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大秦公司工商内档信息,大秦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龙,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吴涛认缴4750万元、王龙认缴250万元。未查询到二位股东实缴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于2025年8月20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追缴出资公告》,并于2025年8月26日通过EMS邮寄《追缴出资公告》,至今未收到二位股东提出的异议或补缴的出资。

一、关于破产费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二、大秦公司财产状况

管理人接受西安中院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对大秦公司的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关财产作了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秦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为3.39元,此外再无其他财产。

三、相关费用情况

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需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以法院最终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金额为准)。其他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律师费等,均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四、风险提示

因管理人查询到大秦公司仅有银行账户余额3.39元,此外再无其他财产,可预知存在的风险如下:

1.如提起诉讼,大秦公司需先行缴纳并由债权人垫付诉讼及相关可能产生的保全、公告等费用。如败诉,相关诉讼成本将由大秦公司承担,但大秦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可偿还债权人垫付费用。

2.诉讼风险客观存在,可能因举证困难、不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等原因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

3.大秦公司的股东吴涛、王龙履行能力未知,提起追缴出资即使胜诉,后续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4.诉讼可能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长。

综上,此次诉讼收益可能为零,管理人特提醒各债权人应慎重考虑是否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五、征询内容

(一)大秦公司各债权人应于收到本《征询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对是否同意垫付大秦公司破产费用以书面形式回复管理人。逾期回复、未回复或未明确表态的,视为不同意垫付大秦公司破产费用。

(二)若大秦公司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但在收到后续管理人通知后三日内未将相关费用汇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则管理人不再追缴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三)管理人收到的垫付破产费用超出相应诉讼应缴纳的诉讼费,超出部分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垫付比例退还;若债权人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相应垫付费用,且无其他债权人补足的,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将不再启动相关诉讼,已垫付的款项在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后原路退还;以上诉讼费为预估,如不足则需债权人另行支付。如后续大秦公司有可供分配财产,则按垫付比例计算后偿还垫付款项的各债权人;如后续大秦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垫付款项的债权人以垫付金额为限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余额部分按垫付金额的比例予以退还。

特此函告。

 

陕西大秦联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管理人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10层

联系人:郭晓希:177913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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