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决定书

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决定书

公开时间:2016-12-07 公 开 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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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6)0105民破3之三

 

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608-3

法定代表人:刘光伦,总经理。

本院已于2016128日依法裁定受理彭家君申请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立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6526日裁定自当日起对新华立公司进行重整。

201691日,新华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以债务人已基本完成重整的前期基础工作,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新华立公司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将该申请抄送给了管理人。20169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报告》,认为债务人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市场行情的了解更具优势,并符合自主经营的条件,同意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新华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楼盘销售、房屋租赁、企业项目投资管理等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本院裁定重整之前已经聘请了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进行自救,并且已就日常业务分工向管理人进行了报告。管理人已就自行管理期间的职责划分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管理期间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划分的通知》、《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管理期间管理人监管方案》。

本院认为,新华立公司熟悉自身的财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其作为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提高企业再建的效率,有利于债务重整和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新华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此外,管理人已制定完善新华立公司自行管理期间相应的职责划分及监督管理制度,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有利于保障重整程序的合法公正,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新华立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接受本院及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本院报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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