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晨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

无锡市华晨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

公开时间:2024-12-19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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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020520

申请人赵水秀以被申请人无锡市华晨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422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511日指定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 经管理人核查, 华晨公司主要财产为车辆及机器设备,评估总价为288006元,但华晨公司负债总额为3030718.19元,故管理人认为华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向本院申请宣告华晨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 华晨公司的债务总额大于资产总额, 不能满足清偿债务之需,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宣告无锡市华晨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叶梅芳

审 判 员 林 双

审 判 员 戴文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号

书 记 员 陆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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