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驳回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

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驳回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9-25 公 开 人: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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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144

申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

法定代表人:梁亦文。

2022624日,申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以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白云山集团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628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报告显示,现已查明登记下白云山集团的土地共2块。白云山集团持有和管理的物业有150处。除此之外白云山集团持股的对外投资公司共有35家,其中对外持股38.18%的海南白云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尚有土地。对外100%持股公司广州市华宇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持有大量房产。结合上述不动产的地理位置以及目前对应的市场交易价格,白云山集团上述资产价值巨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中,从管理人清查的资产情况来看,白云山集团持有大量的土地和房产。其对外持股公司众多,且部分对外持股公司亦持有大量土地和房产。结合上述不动产的地理位置以及目前对应的市场交易价格,白云山集团上述资产价值巨大。综上,从管理人清查的资产负债情况,白云山集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故广药集团的破产清算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刘冬梅

       

     张静怡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〇二三年九月十九

 

     喻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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