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1-10-13 公 开 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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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19)川01破申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新材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川01破17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光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兴能新材料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兴能新材料公司职工债权总额2,924,190.71元(含税金额),其中,兴能新材料公司欠付职工工资2,677,020.75元,补偿金209,669.82元,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54,248.00元,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28,937.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高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之规定,管理人将兴能新材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部分调整为普通债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中指出的,“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对职工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管理人将确定合理的职工绩效工资调整为普通债权。经调查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金额将依法计入兴能新材料公司债权表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依据职工债权调查情况制作《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详见附件1),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示。

职工若对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记载的职工名单及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详见附件2《职工债权异议表》),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进行复核、答复,异议职工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于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提出书面异议但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所附职工债权表所记载的职工债权无异议。

特此公示。

 

 

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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