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大卡连盟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员告知书

致广东大卡连盟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员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3-05-15 公 开 人:广东大卡连盟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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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卡连盟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员告知书

2023大卡破管字第03

致:法定代表人:方桔英

公司股东:方桔英

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姚世君的申请于2023年4月23日以(202301破申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大卡连盟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5月11日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并指定陈联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大卡连盟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十六、十七、十八条之规定,请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配合以下行为:

1、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

2、告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4、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5、不得抽逃出资,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6、不得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7、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若贵方对本通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或有相应线索提供,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贵方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百二十八条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广东大卡连盟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日期:2023515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5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25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裁定书.pdf 下载
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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