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万兰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债权申报通知

上海博万兰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4-11-22 公 开 人:上海博万兰韵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790次
  • 打印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申请,于20241114裁定受理对上海博万兰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万兰韵)进行破产重整,并于20241114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博万兰韵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412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材料及指引详见附件,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8楼;联系人:朱思衡、冯澜;联系电话:1362190587615317617597电子邮箱:bwlyguanliren@163.com)。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即破产重整申报利息计算计至20241113日)。未在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特此通知。

上海博万兰韵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件

博万兰韵-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及指引.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