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 0412 破 11 号裁定书

(2023)苏 0412 破 11 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10-23 公 开 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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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 0412 破 11 号 申请人:江苏省溧阳高新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20481067633582X,住所地江苏中关村科技 产业园泓口路 218 号。 申请人: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440300306083566E,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 社区深南大道 6023 号耀华创建大厦 110304。 法定代表人:柯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3 年 3 月 20 日,本院根据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常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 年 9 月 25 日,债权人江苏省溧阳高新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 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斯太尔常州公司进 行重整。 本院查明,斯太尔常州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9 日,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现股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占股 100%),营 业期限为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64 年 5 月 8 日,经营范围为 车用柴油发动机生产、汽车配件制造、销售等。近年来,该 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相关机器设备等动 产均被查封,因结欠合同款项、工人工资等应付款项,债权 2 人提起多项诉讼,该公司现处于停产歇业状态。 本院认为,斯太尔常州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属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重整的适格主体。该公 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出现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该公司 生产的斯太尔发动机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如投入资金, 尚有重新恢复正常经营的可能。鉴于斯太尔常州公司的事实 状态,破产重整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有效化解存 量矛盾纠纷,且可以促进社会稳定。据此,债权人江苏省溧 阳高新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对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 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宋文良 审 判 员 章 毓 审 判 员 卜 昕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曹玉玉 书 记 员 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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