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1-09 公 开 人:温州百立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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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 0381 破 101 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百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立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百立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
安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裁定受理百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
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4 年 1 月 5 日,本院指定瑞安
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百立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公告送达
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百立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
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纳情况。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
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
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百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2 月 15 日前,向管理人瑞安
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方式 1:线上网络申报。电
脑 登 陆 浙 江 法 院 破 产 智 审 当 事 人 平 台
https://pcgl.zjsfgkw.gov.cn:10021,点击“我的债权”
进行申报;方式 2:线下现场申报。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
南 方 大 厦 14 楼 ; 联 系 人 : 吴 双 节 ( 057765826398 、
15088933962)、郑丽艳(18958798388)]。未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
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
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百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在瑞安市人民法
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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