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

苏州华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

公开时间:2026-04-13 公 开 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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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

各位债权人:

2026年3月4日,太仓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华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木轩”、“债务人”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华木轩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上海畅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郑伟文等3家债权人的申报材料。

上海畅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取得(2025)沪0114民初19088号民事判决书,向管理人申报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57479.58元,管理人审核确认57479.5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包括华木轩拖欠的社保本金、税款、社保滞纳金、税款滞纳金、罚金等合计77861.61元。管理人认定社保债权40498.6元,税务债权2355.38元,普通债权34007.63元(滞纳金),劣后债权债权1000元(罚金)。

郑伟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合计484570元,具体包括:代垫税款34570元、股东出资款300000元、股东分红款150000元,并主张以其对华木轩所享有的上述债权与其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互抵销。

管理人对上述三项申报债权均不予认定,理由如下:第一,就代垫税款34570元,郑伟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与其之间存在借贷资金支付税款的合意,在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形之下,从股东个人账户支付的税金,是否属于代为支付或者借贷往来,仅依据账面资金支出路径无法认定;第二,就股东出资款300000元,郑伟文系华木轩股东,其以出资款作为债权申报,混淆了股东出资义务与普通债权,不符合破产债权申报条件,管理人不予认定;第三,就股东分红款150000元,郑伟文未提供有效的股东决议或其他证明分红已形成确定债权的证据,管理人不予认定。综上,郑伟文申报的债权总金额484570元,管理人审核认定金额为零。

关于郑伟文主张的抵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郑伟文对华木轩负有出资义务,其认缴出资总额为750000元,股东欠缴出资系对全体债权人承担的法定义务,依法不得以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相互抵销。因管理人对郑伟文申报债权均不予认定,其申报债权已无抵销基础,抵销主张亦不予支持。即便郑伟文申报的债权成立,依法也不能与其出资义务相互抵销。

综上,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调查及审核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300320.19元,其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57479.58元、职工债权164979元、社保债权40498.6元、税务债权2355.38元、普通债权34007.63元、劣后债权1000元。

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的汇总情况请参阅《苏州华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在会后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或管理人未答复的,可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太仓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前应当提前告知破产管理人。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疑问,可在会后向管理人递交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苏州华木轩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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