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审理裁定书

指定审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0-21 公 开 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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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破申43号

申请人:张雯娟,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古北道泰来嘉园10号楼1门501号。

被申请人:焦作市荣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运锋。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因焦作市荣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于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韩小转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亮亮

书  记  员 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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