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53分钟前 公 开 人: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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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接管公告

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0月21日作出(2026)豫01破申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洋对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破申5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1月2日作出(2026)豫0183破12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管理人向你方公告送达接管通知、法律责任告知书及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通知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以下资产资料:

(一)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二)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

(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

(四)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

(五)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

(六)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

(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

(八)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

(九)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

(十)虽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实际占有或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十一)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十二)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

你方应制作移交清单,对移交物品进行逐一核对登记后,双方签署交接清单。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破产清算案件无法进行,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移交上述资产资料的同时,请一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法律责任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之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2月15日15时在新密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四、管理人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42号四栋二单元1604室

联系人:孟灵广、陈良勇      联系电话:13607666545、18537155638

邮箱:1159335041@qq.com


特此告知


河南奥伦达上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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